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李荣春因工作岗位调整,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李荣春辞去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自决定通过之日起,李荣春的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